《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18-12-20 15:30 来源: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点击: 107次 [我要评论]
为规范防城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能,强化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遏制超概算现象,减少投资浪费,节约财政支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157号文精神,市住建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研究,并借鉴南宁市建委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变更管理上的成功经验,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内出台《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
明确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政府接受使用的社会资金、国债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行政性、公用性、公益性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办法”管理范畴。
二、项目业主职责
(一)“办法”在本章节中强化了业主责任,有利于促使项目业主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减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1.要求项目业主明确项目终身负责人,禁止临时聘用人员对工作清单签证;
2.要求业主单位对勘察、设计、审图、造价咨询监督管理等行为履行主体责任;
三、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
(一)“办法”在本章节中设定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条件和规定
1.明确新增建设内容须重新立项、重新招标;
2.明确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三种条件;
3.明确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申报资料;
(二)“办法”在本章节中明确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程序;
(三)“办法”在本章节中明确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造成总投资超出概算,未经调概的一律不予工程结算和划拨超概费用。
四、工程变更
(一)“办法”在本章节中明确了工程变更的七种情形,满足七种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才可以申请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分类
“办法”在本章节中明确工程变更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工程变更,明确工程变更申请的一般性材料,并明确Ⅰ类、Ⅱ类和Ⅲ类工程变更相对应的各种条件。
(三)工程变更程序
“办法”在本章节中明确了工程变更办理程序;
1.明确了投资增减额50万元以上的应急抢险工程特殊办理程序;
2.明确Ⅲ类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变更办理;
3.明确工程变更大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报备制度。
(四)工程变更的奖励与责任追究
“办法”在本章节中制定了工程变更的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明确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工程变更、加强项目管理,使得工程竣工结算低于合同价节约建设成本的,按项目节约资金情况给予项目业主单位算度绩效加分奖励。
2.责任追究。
一是明确了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变更的责任追究;
二是明确了项目业主将设计变更拆分或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工程实施的责任追究;
三是明确了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职,造成工程增加造价的责任追究;
四是明确了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责任追究;
五是明确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责任追究;
六是明确了审图单位履职不到位的责任追究;
七是明确了造价咨询单位履职不到位的责任追究。
(五)工程变更的其他规定
“办法”在本章节中明确了八种工程变更原则,并将八种工程变更原则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符合八种工程变更原则的工程变更行为不得申请工程变更。
五、执行期限
本“办法”从2018年6月28日起执行。
六、“办法”执行范围
1.本办法执行范围不含上思县、东兴市,以及港口区、防城区非市本级财政建设项目;
2.交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2月13日